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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9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方彬彬許純芳朱美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94號

抗告人
郭俊哲
代理人
郭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以(一○七)取字第一三四四號函所為駁回抗告人取回提存物聲請之處分,均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下同)104 年5 月21日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102 年度重小字第14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勝訴部分,以新臺幣(下同)1 萬1,484 元(下稱系爭擔保金)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新北地院104 年度存字第710 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相對人並未對伊聲請假執行,伊乃於107 年8 月1 日提出伊前向新北地院聲請發還提存物遭駁回之該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13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證,向新北地院提存所聲請發還系爭擔保金,該所竟於同年月14日以107 年度取字第1344號函,以伊未提出未聲請執行證明為由,否准伊取回系爭擔保金之聲請(下稱系爭處分)。惟法律並未規定「未聲請執行證明」需特定格式,系爭裁定理由即得證明相對人並未聲請假執行,系爭處分要屬有誤,伊就系爭處分所為異議,自屬有理。原裁定駁回伊就新北地院提存所以系爭處分之異議,於法有違。爰提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㈢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㈣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取回提存物…依第3 款、第4 款規定聲請時,應提出執行法院核發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或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文件…,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 項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抗告人依系爭判決以系爭擔保金為相對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而以系爭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抗告人向新北院地院提存所聲請本件發還擔保金事件前,曾向新北地院聲請發還擔保金,該院以系爭裁定認依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4 款事由聲請發還擔保金,僅需逕向提存所為之即可,無須由法院裁定,而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由,駁回其聲請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提存事件卷宗、新北地院107 年度取字第1344號卷宗審認屬實。

㈡抗告人主張系爭裁定中之理由即可證明相對人並未就系爭判決為假執行之聲請,而得為未聲請執行證明等語。查:

⒈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抗告人需提出之證明文件係執行法院即新北地院所核發之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未聲請假執行之證明,然上開規定並未規定執行法院所核發之未聲請假執行之證明文件需具備特定格式。而系爭裁定理由明確載明:「相對人於系爭判決確定後,係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對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並非以系爭判決聲請對異議人為假執行乙情,已據異議人、相對人分別具狀陳報明確…並經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5970 號卷無訛,堪予認定。」、「相對人既未持系爭判決對異議人聲請為假執行之執行」、「異議人得逕向提存所請求返還系爭擔保金,既經本院認定如前,異議人自可依本裁定之理由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之」等語,顯見執行法院即新北地院為系爭裁定前已詳查,而得證明相對人就系爭判決確未聲請假執行。則系爭裁定即已足為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執行法院所核發未聲請假執行之證明文件。

⒉抗告人聲請發還系爭擔保金既已提出執行法院所核發之未聲請假執行證明,揆諸前揭規定,提存所應准抗告人所請,發還系爭擔保金。提存所以系爭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返還提存物聲請,與法未合,抗告人據此依提存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自屬有據,則原裁定維持系爭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及系爭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另由新北地院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49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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