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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37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37號

抗告人
黃適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全字第44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之4 準用第533 條、第526 條第1 項之規定,對於爭執之法律關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大鵬華城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並為相對人民國107 年度之財務委員。相對人於107 年8 月26曰召開大鵬華城社區107 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稱系爭會議),就討論事項第二案「有關本華城民國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之討論」,作成「同意刪除電梯換新工程預付款1,650 萬元」之決議。詎相對人於107 年9 月10日張貼在社區公布欄之107 年9 月8 日鵬管字第000000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107 年8 月26日大鵬華城社區107 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其內容竟與系爭會議就討論事項第二案之討論過程及決議完全不符。相對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卻故意登載於系爭公告、會議紀錄,並張貼於社區內之公佈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社區內如無超過半數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系爭公告、會議紀錄關於討論事項第二案之決議即視為成立,此舉將使假決議變成真決議,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將因此受有重大損害。又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如未經決議,擔任財務委員之抗告人即無支付大鵬華城社區各項設備、安全維護所需費用之依據,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居家安全亦將因此受有重大損害。抗告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規定,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予裁定大鵬華城社區107 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案「有關本華城民國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之討論」決議無效。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系爭會議就討論事項第二案「有關本華城民國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之討論」,作成「同意刪除電梯換新工程預付款1,650 萬元」之決議,相對人於107 年9 月10日張貼在社區公布欄之系爭公告、會議紀錄,其內容與系爭會議就討論事項第二案之討論過程及決議不符,其擬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於系爭公告、會議紀錄就討論事項第二案所載之決議無效,業據提出大鵬華城社區107 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資料、開會通知單、系爭公告、系爭會議紀錄、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等件以為釋明(原法院卷第21-48 頁),應認抗告人就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已為釋明。

㈡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抗告人固以:相對人將不實之決議內容公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將使假決議變成真決議,且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如未經決議,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居家安全將因各項設施設備、安全維護所需費用無法支出而受有重大損害為其論據。惟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31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 人並5 分之1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 分之1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34條第1 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1 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10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定有明文。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視為決議成立,應以召集人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並經區分所有權人3 人並5 分之1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 分之1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為要件。關於討論事項第二案「有關本華城民國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之討論」,系爭公告並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公告該討論事項業經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2 分之1 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有系爭公告在卷可佐(原法院卷第39頁)。是縱相對人於系爭公告、會議記錄就討論事項第二案所為之記載有所不實,其記載內容亦不致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而視為成立,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將不實之決議內容公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將使假決議變成真決議,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將受有重大損害等語,為無可採,自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又討論事項第二案「有關本華城民國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之討論」未於系爭會議作成決議,雖可能造成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居家安全因各項設施設備、安全維護所需費用無法支出而受有損害。然抗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裁定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為無效,無從使討論事項第二案或其修正案發生決議通過之效力,大鵬華城社區各項設施設備、安全維護所需費用仍可能因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未決議通過而無法支出,抗告人所指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及居家安全因各項設施設備、安全維護所需費用無法支出所受之重大損害,仍不能藉由裁定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為無效而得以防免,亦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並未釋明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裁定大鵬華城社區107 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第二案「有關本華城民國107 年度收支預算表審議案之討論」決議無效,即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3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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