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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方彬彬黃若美許純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

抗告人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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