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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4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許炎灶周祖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43號

抗告人
郭廣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何雅珍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聲請交付原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6日、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8月13日、101年9月10日、 102年2月25日法庭錄音光碟, 惟上開事件業於104年6月25日判決確定, 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判決附卷可稽(原法院卷第7至8頁),抗告人遲至107年3月20日始向原法院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原法院卷第3至5頁),顯逾前開規定之聲請期限,自無從准許。從而,原審依法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4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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