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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林政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6號

抗告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4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出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萬2,000 元,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裁定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最低金額,自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仍提出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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