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6號
- 抗告人
-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1284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出抗告者,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萬2,000 元,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裁定可佐(見本院卷第81頁),並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最低金額,自屬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仍提出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