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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黃雯惠邱靜琪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請人
忠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秋霖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余美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中彥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9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上字第六二九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第二審民國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9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時,筆錄僅為簡要記載,而伊於前開事件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於當日發言,數度遭相對人發言惡意中斷,致筆錄中無完整記載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陳述,故伊為明瞭當日審理之全貌,以利真實之發現,並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請求交付上開期間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629號給付顧問費等事件之當事人,且前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瞭解本院107年7月18日準備程序全貌,堪認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107年7月18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