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廖正焜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古捷義
- 被上訴人
- 古語婕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