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63號

上訴人
陳胤文
訴訟代理人
洪士雯
被上訴人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263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受有提起上訴權限之特別委任者,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該訴訟代理人時起算20日之不變期間。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8 年5 月21日送達經上訴人授與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行為之特別委任權之訴訟代理人洪士雯,有委任狀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㈠第95頁、本院卷㈡第253 頁),洪士雯既有得提起上訴之權限,且其住居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本件計算上訴人上訴期間,自無須扣除在途期間,則本件上訴期間自上開送達翌日即同年5 月22日起算,已於同年6 月10日(星期一)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6 月12日始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此觀該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即明,顯逾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6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