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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7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明發陳瑜賴彥魁

上訴人
王興泉
上訴人
王金珠
上訴人
王金嫻
上訴人
王邱阿日
上訴人
王興北
上訴人
王陳水花(即王興亮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訴人
王萬全
上訴人
王年東
上訴人
王郁仁(原名王年濱)
上訴人
王年烈
上訴人
王年雲
上訴人
王蘭香
上訴人
王年勝
上訴人
王年富
上訴人
王勇量(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
王盈竣(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
王建力(兼曾顯粟之承當訴訟人)
上訴人
王年斗
上訴人
王玉珍
上訴人
王蘇德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捷
上訴人
王年昭
上訴人
王年沐
上訴人
王興仲
上訴人
王興煒
上訴人
王興錄
上訴人
王年鴻
上訴人
王年洲
上訴人
王年祥
上訴人
王年鍊
上訴人
王年炘
上訴人
王年楓
上訴人
劉王桂蘭
上訴人
王興琪
上訴人
王興烽
上訴人
王鄒照英
上訴人
王興德
王興祥①(王興智王榮坤王年煥王興尉王年春王興華王勇智王興彬王年鑫王年米王年鐶王年盛王年金曾靖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年炎上 訴 人 王興浪王興昌王興宏王興城李金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萬源上 訴 人 王興福(即王年郁之繼承人)王興針(即王年郁之繼承人)王興隆(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王興發(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王興銘(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王興山(即王年鐘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李麗鳳(即王興江之承當訴訟人)張訓由(即王鳳英之遺產管理人)王聖懿(即王興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江謝麗蓁(即王興國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王興祥②(即王年勳繼承人之承當訴訟人,被 上訴 人 王興江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之D區「權利範圍」欄位,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權利範圍」欄位所示。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2第2頁第8行所載之「視同上訴人張訓由」,均應更正為「視同上訴人張訓由(即王鳳英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系爭土地 分區 分割方法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D區 (1929.85m2) 視同上訴人李金葉 分別共有 40535/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年斗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福 分別共有  7259/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針 分別共有  7260/192985  視同上訴人李麗鳳 分別共有  7259/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祥(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隆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發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銘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山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年昭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年沐 分別共有 21778/192985  視同上訴人江謝麗蓁 分別共有  2722/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聖懿 分別共有  2723/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昌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城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視同上訴人王興宏 分別共有  5445/19298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