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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34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邱景芬柯雅惠邱蓮華

上訴人
高毓婷
訴訟代理人
高泰山
被上訴人
李王枣
被上訴人
李宏毅
被上訴人
李雅萍
被上訴人
李雅如
被上訴人
李偉勇
被上訴人
李偉雄
被上訴人
李偉清
被上訴人
李湘穎
被上訴人
李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延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培修律師
被上訴人
晁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附圖編號1063⑴」應更正為「附圖一編號1063⑴」,「附圖一編號1067⑵」應更正為「附圖一編號1067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惟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提起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3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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