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34號
- 上訴人
- 高毓婷
- 訴訟代理人
- 高泰山
- 被上訴人
- 李王枣
- 被上訴人
- 李宏毅
- 被上訴人
- 李雅萍
- 被上訴人
- 李雅如
- 被上訴人
- 李偉勇
- 被上訴人
- 李偉雄
- 被上訴人
- 李偉清
- 被上訴人
- 李湘穎
- 被上訴人
- 李麗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延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培修律師
- 被上訴人
- 晁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素卿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偉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附圖編號1063⑴」應更正為「附圖一編號1063⑴」,「附圖一編號1067⑵」應更正為「附圖一編號1067⑴」。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