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14號
- 上訴人
- 陳秀卿
- 訴訟代理人
- 林榮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麗美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至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