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匠工程有限公司、張瓊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9萬2,8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願 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89萬2,89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9,715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2萬9,71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 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 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