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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結算實際債權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麗芬湯千慧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祝
上訴人
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實際債權額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第二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兩造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各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結算實際債權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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