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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邦豪胡宏文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

上訴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介白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被上訴人
楊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董介白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維邦,已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107年7月30日變更為董介白,並經經濟部商業司於107年8月17日經授商字第10701103880號為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此經董介白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核符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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