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介白
- 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楊慶輝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董介白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而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維邦,已於本院繫屬中之民國107年7月30日變更為董介白,並經經濟部商業司於107年8月17日經授商字第10701103880號為公司變更登記完畢,此經董介白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核符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