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馨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堂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郁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 萬8,617 元(見本院卷第260 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3,432 元,除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15萬2,376 元外,尚餘1,056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