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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9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詹文馨陳麗玲藍家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非抗字第99號

再抗告人
張寶玉

     潘信宏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區農會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6 年度司拍字第1192號裁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對原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乃再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即非合法,且不因原裁定正本就此部分誤載為得再抗告而受影響。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9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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