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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趙雪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

上訴人
陳楷楨
被上訴人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
訴訟代理人
樊成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王心吟
被上訴人
楊○煌

      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就訴之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起訴主張:伊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下稱裕民國小)3年4班導師,被上訴人楊○煌、劉○芳則為該班學生楊○之父母,其等於民國 107年1月2日提出調班申請書申請調班,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7日召開106 學年度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下稱系爭調班會議),該次會議決議楊○調班,裕民國小於107年1月18日以轉班通知書同意楊○調班至0年0班,均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下稱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下稱裕民國小常態編(調)班計畫)第 6點之規定,前述申請書、會議紀錄、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輔導記錄表、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亦與前述規定不符,而屬虛偽、濫權不實者。爰訴請確認㈠ 107年1月2日楊○調班申請書、系爭調班會議、決議、裕民國小轉班通知書(楊○)不符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計畫第 6點一事成立;

㈡ 107年1月2日楊○調班申請書、系爭調班會議紀錄、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輔導記錄表、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均違反新北市國中小常態編班規定第12條、裕民國小常態編(調)計畫第 6點,及虛偽、濫權。

三、經查,楊○煌、劉○芳於 106年12月26日提出之轉班原因、於 107年1月2日所提楊○調班申請書、因調班申請所生之輔導教師輔導記錄表、系爭調班會議、決議、裕民國小轉班通知書(楊○)均係因楊○煌、劉○芳提出楊○調班申請,裕民國小處理過程之文件,楊○之調班與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但與上訴人法律上利益無關,上訴人所提亦不屬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上訴人所為追加既不合法,其就此所為調查證據之聲請,即無庸審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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