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梁廣雲
- 訴訟代理人
- 余泰鑫律師
劉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為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謂終局判決,必須其確定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者,始足當之。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7號第二次主文公告之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年8月11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本院僅廢棄原判決,並未就該事件為確定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依上開說明,毋庸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從而,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就訴訟費用並無裁判脫漏之情,聲請人聲請就訴訟費用為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