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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8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朱耀平羅立德邱育佩

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Luxury Dynasty Company Limited
上訴人
塞席爾商3H INVESTMENT INC.
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被上訴人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民國106年12月18日股東會是否由無召集權之第4屆董事會所召集,應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准否被上訴人106年9月15日股東臨時會選任第4屆董事決議之撤銷訴權為據,於108年12月19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㈢卷第367至370頁)。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於111年4月13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㈢卷第431至438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8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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