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955號
- 上訴人
- 陳妙芬
- 訴訟代理人
- 廖凰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傑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管中閔
- 訴訟代理人
- 曾伊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關於「108年8月2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8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民事起訴狀所載日期為民國107年8月21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