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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抗字第2號

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邦豪周美雲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抗字第2號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永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15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裁定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23日始以「有新事證」為由,對於97年10月14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150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及前開規定之5 年期間,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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