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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邱琦

上訴人
張宜珊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上訴人
金長山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平
被上訴人
長恆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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