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抗字第7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舒雁周群翔陳杰正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7號),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8年12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本件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108年度聲國字第47號),該裁定亦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茲已逾相當期限,抗告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7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