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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

回復繼承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絮雲郭顏毓李昆霖

上訴人
彭鈺龍
被上訴人
彭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桃園市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昆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繼承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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