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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57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57號

抗告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歆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智傳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與歆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裁定,並於同年108年6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本院卷第193頁),抗告人於108年7月8日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茲因抗告人業於108年6月29日推選李智傳為新主任委員,並於同日辦理交接,此有百年大鎮管理委員會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抗告人法定代理人既變更為李智傳,並據其於108年8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57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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