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鍾任賜黃明發林政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

聲請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 條固有明文規定。惟同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496 條第1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無非以原確定裁定所為其對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未具體表明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有何法定之再審事由之認定而為指摘。然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未具體表明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有何法定之再審事由,認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核屬法院對於再審要件之事實認定,依上開說明,並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同法第496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