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光釗林振芳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

聲請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耀彬(即王良雄之承受訴訟人)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2日本院107 年度字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 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僅指摘原確定裁定之前訴訟程序所為107 年度聲再字第39號確定裁定認定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731 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為105 年5 月18日之事實係違誤等語,惟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再審事由。依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