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耀彬(即王良雄之承受訴訟人)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2日本院107 年度字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688 號、70年度台聲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6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僅指摘原確定裁定之前訴訟程序所為107 年度聲再字第39號確定裁定認定本院104 年度上字第731 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為105 年5 月18日之事實係違誤等語,惟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再審事由。依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