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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0 年台抗字第 688 號

日期 60 年 11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聲請再審,係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故必有再審之理由,且依法表明者,始得聲請再審 (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否則,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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