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3號
- 抗告人
- 朱水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涂小梅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6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