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周舒雁周群翔林振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32號

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相對人
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4號、107年4月20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及108年8月28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75號、108年2月21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查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25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4號及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0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75號等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列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0號卷),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該卷可稽,即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3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