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
- 上訴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上訴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