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 上訴人
- 徐榮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榮源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上字第22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榮源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2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今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