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8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麗雅
- 訴訟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湘蓁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麗貞
- 訴訟代理人
- 卓家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盛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尤薏菁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林明玲
- 上訴人
- 林珊羽
- 上訴人
- 林群翔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新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後段關於「由上訴人林明玲、林珊羽、林群翔及視同上訴人林新翔負擔百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林明玲、林珊羽、林群翔及視同上訴人林新翔負擔百分之九十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