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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和憲藍家偉蕭清清

上訴人
蔡佩琪
上訴人
王香華
上訴人
陳美玲
上訴人
劉又松
上訴人
吳志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北芳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含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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