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園藝、科風股份有限公司、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 訴訟代理人 楊克成律師 複代理人 朱書瑩律師 被上訴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貳萬參仟陸佰伍拾元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違約金債權不存在,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