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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13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3 日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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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瑾
上訴人
陳威智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

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

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駁回其對於第

一審命其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提

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448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6萬8,028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

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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