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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79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黃明發

被上訴人
游榮三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游信興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以,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限於當事人已提起上開聲請、訴訟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始得為之。

二、被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訴訟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6352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相關連,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被上訴人雖具狀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未舉證其已有提出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情,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聲請停止執行,自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79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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