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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9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劉又菁

上訴人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守男
被上訴人
李東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3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爰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9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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