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楊興亞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
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
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
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馥華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駁回
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79萬4,370元本息之判決(下稱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為對本院
第二審判決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79萬4,3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8,230元。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