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蕭胤瑮鄭威莉袁雪華

上訴人
楊興亞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

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

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

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

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馥華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駁回

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79萬4,370元本息之判決(下稱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為對本院

第二審判決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79萬4,3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萬8,230元。上訴人提

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

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57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