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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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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被告
湯景任
法定代理人
湯俊雄
法定代理人
蔡美滿
訴訟代理人
張志誠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3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臺中高分院108年上字第579號和解成立),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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