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2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21號
- 上訴人
- 郭清隆
- 上訴人
- 陳秀慧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生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原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1,4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法院於108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該項裁定於108 年5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上訴人郭清隆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8 年6 月25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21 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原法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3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