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徐福晋郭顏毓陳秀貞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21號

上訴人
郭清隆
上訴人
陳秀慧
被上訴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原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65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1,44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法院於108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該項裁定於108 年5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第17頁)。上訴人郭清隆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8 年6 月25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21 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原法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5-3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2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