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林玉珮、魏于傑、賴淑美
- 上訴人曹肇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87號上 訴 人 曹肇揆 陳駿松(原名陳立高) 沈世聰 被 上訴 人 福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儒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 人 汪懿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108年7月17日所提陳報狀內容,於108年8月15日前具狀表示意見,暨將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賴淑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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