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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周美雲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梁廣雲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律師

劉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漏未就訴訟費用為裁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謂終局判決,必須其確定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者,始足當之。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7號第二次主文公告之原判決(下稱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9年8月11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判決,將原判決予以廢棄。本院僅廢棄原判決,並未就該事件為確定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依上開說明,毋庸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從而,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就訴訟費用並無裁判脫漏之情,聲請人聲請就訴訟費用為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9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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