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廣涵科技有限公司、葉南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廣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輝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謝庭恩律師 被上訴人 光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卿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資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具狀說明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契約所申請之專利項目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