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廣涵科技有限公司、葉南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廣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輝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光弘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資料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趙雪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