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張宜珊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長山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平
- 被上訴人
- 長恆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婉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