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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上訴人
孫妙青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柒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對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判決,就其受有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關於財產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28元〔上訴人原請求給付薪資276,787元、加班費482,4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8,080元、資遣費306,873元及慰撫金1,000,000元,並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6,781元,合計2,110,921元,扣除上訴人獲勝訴判決615,893元部分(即薪資266,84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5,573元、資遣費306,873元,暨提繳勞工退休金16,607元)後,上訴人係請求再給付薪資9,947元、加班費482,4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507元、慰撫金1,000,000元,並再提撽勞工退休金174元,合計為1,495,028元〕,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3,775元,其中上訴人就請求給付薪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95,028元(9947+482400+2507+174=495028),依首開說明,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527元(23775×495028/0000000×1/3+23775×0000000/0000000=185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刊登道歉啟事之非財產上請求部分,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共計23,027元(18527+4500=2302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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