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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陳筱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凌旭彬
相對人
聯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聯站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不服民國(下同)108 年4 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40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向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於108 年5 月23日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稽(本院卷第3 、7 頁、本院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卷第23頁)。而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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