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凌旭彬
- 相對人
- 聯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聯站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不服民國(下同)108 年4 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40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向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於108 年5 月23日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表及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稽(本院卷第3 、7 頁、本院108 年度勞上易字第73號卷第23頁)。而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