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陳筱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劉美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勞上字第13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審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准救助。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採相同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在原審曾繳納本件訴訟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4,211 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臺北地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65號卷第3 頁),其雖主張無資力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未能提出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變遷、或窘於生活、或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等情,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