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彭鈺龍
- 被上訴人
- 彭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桃園市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關於「桃園市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